民法典之留置权
留置权之定义: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原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原占有动产为留置财产。
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1,债权人必须提前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以该财产为留置权的行使对象。
2,该债权必须已过清偿期限,即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的权利有被损害的风险,为保护债权人的财产权利不受损害,因此以被债权人合法占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留置权利。
3,自然人行使留置权的动产必须与债务人之间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即该留置动产必须与原债权债务关系有关。
对于留置财产的规定:
1,能够成为留置财产的仅限于动产,由于留置财产必须以占有为前提,所以不动产不得作为留置权财产。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由于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相较于自然人来说更加复杂,所以企业之间的留置动产也不要求必须与债权处于同一法律关系。
3,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作为留置财产行使留置权利。
留置权人的权利以及义务:
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财产留置于债权人处,债权人就对于该留置财产具有监督保管的义务,该义务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妥当导致该留置财产损毁灭失,债权人应当为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损失承担责任。
2,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孳息所产生的费用可以以孳息本身抵充。
3,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务人的权利及义务:
1,债务人可以主动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以清偿自己所欠债务,及时解决债权债务关系。
2,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行使:
1,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留置权的行使本质上是为了清偿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的行使不等于直接转移留置财产的所有权,留置权人的权利份额仅限于债权的份额。
2,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的清偿顺序优于抵押权和质权。
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